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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哪些区域的燃气锅炉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答:本《通告》规定的执行范围为珠海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问:《通告》规定的燃气锅炉包括哪些?
答:本《通告》规定的燃气锅炉包括使用天然气、沼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各类气体燃料的锅炉。
三、问:新建燃气锅炉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2023年1月28日起执行。
四、问:现有燃气锅炉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问:多少蒸吨的燃气锅炉才需要执行?
答:以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六、问: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多少?
答: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颗粒物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不高于 50mg/m3。
七、问:本通告出台有什么作用?
答:目前珠海市多数工业企业在用燃气锅炉的燃烧尾气为直接排放,尾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仍较高,执行《通告》将能有效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治理,推动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八、问:本通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五)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六)《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
(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
(八)《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报审稿)》
九、问:以煤作为燃料的锅炉需不需要执行此通告?
答:不需要。
十、问:燃烧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需不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制?
答:需要。本《通告》规定的燃气锅炉包括使用天然气、沼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各类气体燃料的锅炉。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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