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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月起,辽宁省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城市建成区内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今年11月起,对全省纳入重点排污监管的燃煤锅炉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辽宁省明确,2020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现有项目自2020年11月1日起,吨位为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仍保留的20蒸吨/小时(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也要参照执行。
相对于目前执行的普通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更高。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辽宁省吨位为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执行普通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后,标准将分别提升至不得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和200毫克/立方米。今年11月1日起,全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1500余台燃煤锅炉将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沈阳市400余台燃煤锅炉已于去年开始执行。
“超低排放”相对“特别排放”要求更加严格,三项指标排放浓度分别须达到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此举有助于进一步严格污染源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现有燃煤锅炉项目不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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