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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州第一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的公示
为了贯彻落实《新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及2021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关于开展自治区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广实施<燃气锅炉间壁式烟气余热回收利用技术规范><燃气锅炉烟气再循环降氮技术规范>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视频会议精神暨做好“冬病夏治”工作推进方案》安排部署,我局制定《巴州第一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改造清单见附表),具体改造要求如下:
(一)锅炉适用单位参照《燃气锅炉间壁式烟气余热回收利用技术规范》(DB65/T 4242-2019)《燃气锅炉烟气再循环降氮技术规范》(DB65/T 4243-2019),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更换燃烧器、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组合等技术路线,确定改造方案。原则上不鼓励单独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路线进行改造。
(二)改造后燃气锅炉应在全工况下满足安全性能,氮氧化物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
(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设计与实施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燃烧器制造商及其授权单位承担,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需要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相关规定。
(五)低氮改造实施完成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性能检验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检测,低氮改造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应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直至安全、环保性能全部合格。
(六)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技术资料的存档,建立“一户一档”,并按规定对锅炉废气进行自行监测。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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