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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9年度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宁环发〔2019〕33号)、《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银政发〔2018〕163号)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切实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2月25日。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135号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ycsdqwrfzk@163.com
联系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吴晓楠
联系电话:0951-8679813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以下为原文:
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按照《2019年度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宁环发〔2019〕33号)、《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银政发〔2018〕163号)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切实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改造时间。2020年底前完成。
(二)改造范围。对2019年8月1日前在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建成的≧1蒸吨或额定功率≧0.7MW 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以上范围之外的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2020年,“东热西送”二期集中供热工程将要替代的燃气锅炉不进行低氮改造。
(三)改造标准。在用的燃气锅炉经改造后,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 30mg/m3以下;在2019年8月1日后新建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低于 30mg/m3。
(四)目标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2020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的工业燃气锅炉和符合条件的供热燃气锅炉进行改造;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建成区内保留的全部燃气锅炉改造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
(二)业主主体原则。各燃气锅炉所有者或使用者履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主体责任,结合自身燃气锅炉特点、运行状况等现场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方案,确保改造效果。
(三)行业监管原则。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各市直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管理和督促。
(四)统筹推进原则。重点区域、条件成熟的锅炉先行实施改造,市蓝天办统筹,市直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建立台账(2019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锅炉进行全面清查(具体表格由市蓝天办统一提供),建立燃气锅炉台账,并按照工作目标,提交年度改造清单。
2、任务下达(2020年1月15日前)。市蓝天办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上报的改造计划,依据工作进度、资金等总体情况,对改造计划进行全面审核后,下达各县(市)区、各园区管委会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清单。
3、安排部署(2020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各园区管委会接到改造任务清单后,及时组织召开本辖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部署会,提出工作要求。
(二)实施阶段
1、方案制定(2020年2月10日前)。实施改造的各燃气锅炉业主或使用单位在20日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锅炉改造方案,方案制定后,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确定的改造方案统一报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查。
2、改造实施。各燃气锅炉业主或使用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3、督查落实。市蓝天办每月实施工作调度,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联合各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工作开展不力和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验收阶段
由锅炉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完成的燃气锅炉进行节能、安全检验,并出具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改造完成的燃气锅炉废气排放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上述工作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及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改造完成的燃气锅炉改造进行现场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四)补助资金发放阶段
由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按照《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燃气锅炉改造进行资金拨付,直接拨付至验收合格的燃气锅炉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参照《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对改造的燃气锅炉进行验收并拨付资金;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根据两县一市的改造情况给与适当补助。
四、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市燃气锅炉的低氮改造工作;对燃气锅炉改造情况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调度;负责申请中央、自治区、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办法;对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抽查监管。
市财政局:配合制定补助办法;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改造方案进行审核;检验机构依法对改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锅炉进行能效测试。
市政管理局:加强行业管理,对供热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协助辖区安排部署燃气供热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对2020年“东热西送”二期集中供热工程将要替代的燃气锅炉进行核实。
市工信局:加强行业管理,对工业企业燃气锅炉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做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配合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安全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调查。
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旅游广电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协助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学校、医疗卫生、景区、国有资产、政府机构等单位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是打赢蓝天保卫战计划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将此项工程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分解责任,明确职责。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梳理区域内燃气锅炉的基本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改造清单,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三)加大宣传,广泛发动。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改造单位进行细致讲解,对改造意见、改造要求、改造时间、补助政策、验收程序进行广泛宣传,促进低氮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监管,强化督查。市蓝天办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追责问责。
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鼓励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项目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专项资金。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类实策、计划先行、科学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2019年8月1日之前,在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 1 蒸吨或额定功率≧0.7MW 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2019 年8月1日之后,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的新建燃气锅炉,不予享受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给各辖区、园区管委会《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清单》予以补助,未列入清单的燃气锅炉不予补助。
第六条 在验收监测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达到《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改造标准的,不予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为:
1.单台锅炉容量≦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2.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对于采取整体更换低氮燃气锅炉的,另外增加5万元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可以在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安排地方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锅炉业主单位改造负担,但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改造完成后,各燃气锅炉业主或者使用者,根据《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条 各燃气锅炉业主或使用单位,在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交相关资料,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完成低氮改造验收的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报送的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审核汇总,结合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情况,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审批流程办理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燃气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燃气锅炉的低氮化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和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和需求、跟踪改造过程、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市燃气锅炉的低氮化改造工作;对燃气锅炉改造情况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调度;负责申请补助资金,制定补助办法;对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完成资金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协调检验机构依法对改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锅炉进行能效测试。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在本单位办理安装、大修、施工告知的燃气锅炉进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讲告知;指导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内容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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