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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对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通告》对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执行时间、执行要求和《通告》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以下为原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惠府〔2023〕3号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十问十答
 一、问:哪些区域的燃气锅炉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答:本《通告》规定的执行范围为珠海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问:《通告》规定的燃气锅炉包括哪些?  答:本《通告》规定的燃气锅炉包括使用天然气、沼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各类气体燃料的锅炉。  三、问:新建燃气锅炉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2023年1月28日起执行。  四、问:现有燃气锅炉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2025年1月1日...
广东佛山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本文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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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行业资讯 2021-11-23 23:02:16 57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做好冬季供气供暖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近期,全国发生多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民生用气用暖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以供暖锅炉、供气供暖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为主要对象,按照法规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一)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工业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定期自行检查、年度检查等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整;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锅炉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锅炉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完成整改。

(二)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定期自行检查、年度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整;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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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根据使用单位自查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重点对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求使用单位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未按法规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系统性风险,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落实法定检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建立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督促供暖锅炉、供气供暖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并严格落实。加强与供气供暖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建立督促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协调机制。鼓励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使用单位设立检验机构,开展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法定检验工作。收到使用单位检验申请后,应当制定检验计划,及时安排检验人员实施法定检验。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做好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确认,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特种设备局反馈。

联系人:秦先勇   010-82262259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