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1号),文末附全文。实际上,早在一两年前,全国各地就已经陆续排查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的违法行为,下面先回顾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压力容器12年未检,被罚23.8万元
2021年4月20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冻空压机房内有三台用于生产车间降温的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正在使用,每台机组上有一台蒸发器、一台冷凝器、二台油分离器属于压力容器,上述压力容器于2009年6月份经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使用以来当事人未对上述压力容器申请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故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238000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9号的苏州中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型号GA13+-8.5),显示工作压力7Bar(即为0.7MPa),介质为压缩空气;相连的储气罐(产品编号1013JTDB1491)压力表显示1.25MPa,该罐设计压力1.05MPa,制造日期2010年8月,推荐使用年限7年,该罐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至检查当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储气罐配套用的压力表及安全阀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校验)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储气罐、未经定期校验安全阀、未经周期检定压力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空压机内有一个小部件极易被大家忽视,即油分离器或气液分离器,如下面两张图片所示。第一张图片上的铭牌上气液分离器后面写的(简),即简单压力容器,企业只需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到达设计年限报废更换就可以了。而第二张图片中,在压力容器类别处有 II类字样,说明它是个II类压力容器,企业须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相应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这类“很小”的特种设备,您识别到位了吗?赶紧看看空压机设备内的分离器铭牌吧!
小编温馨提示,压力容器超期不检被罚案件时有发生,望各企业切勿心存侥幸,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管理职责!作为设备销售厂家和维保单位,也要尽到提醒义务,及时提醒客户检验,以及超期的危害性,为客户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消除在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开展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梳理排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作用,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梳理本区域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并按照检验到期情况和报检情况,分类建立设备排查治理台账。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应当同时进行标注和重点核查。
(二)督促报检限期整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梳理排查的设备台账,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对于督促后仍不报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根据所承担检验工作实际情况,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科学制定检验计划,认真组织完成相关检验任务,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检验信息,保持检验数据实时动态更新。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应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工作质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严格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氛围。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并督促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要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在接受复检申请后,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不能一封了之,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其间,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底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三)总结提升(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10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有关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边开展专项整治边总结提炼经验,不断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催检报检、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流程,形成提升特种设备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2.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当前不断积累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行动,使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更加完善,电梯安全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得到切实保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提升电梯使用管理质量
1.扎实做好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维保单位严格按照2021年部署要求和制造单位的技术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后续现场整改和安全性能确认;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督导检查,确保通过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逐一落实鼓式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以及松闸顶杆更换任务,并按时上报《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排查治理汇总表》。2.开展重点场所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提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现场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电梯定期检验率,确保应检尽检。3.强化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维保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典型事故案例,督促维保单位加强对电梯关键部位和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认真贯彻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1.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群众乘梯无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明晰各方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调动各方积极性,多种方式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扩大平台覆盖面,2022年年底前要覆盖本地区在用乘客电梯75%以上,保障乘客困梯后得到快速解救。2.加强电梯故障统计分析,提升安全监管有效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电梯故障相关数据记录和汇总统计分析工作,定期统计和分析电梯困人等故障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助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已建成省级或城市电梯故障数据库平台的,应当实时或定期向总局相关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更大范围开展电梯故障数据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3.深化推动智慧监管,逐步提升监管效能。总局批复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智慧监管,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主体责任,厘清安全监管边界,强化社会监督和协同监管。继续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试点应用,推动生产单位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实施电梯施工告知无纸化办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努力开创政务服务新局面。1.巩固按需维保改革成果,引导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行电梯维护保养格式合同范本,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指标为考量基准,确定双方维保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主动公示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周期、质量目标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等,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优质优价的维保市场,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提升。2.深化电梯检验检测改革,提高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进一步扩大检验检测改革试点范围,202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电梯检验、检测分离;落实电梯检验的监督属性和公益属性,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使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更加科学有效。3.打造最严技术规范标准,保障电梯本体安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按需维保、检验检测试点经验,研究提出法规标准制修订建议,加快推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及时将成熟的改革措施法制化、制度化,最大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1.推动地方政府将电梯安全纳入民生保障项目,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既有住宅加装形成的新“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以及状况较差的老旧住宅电梯,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府作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以解决。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和培育电梯安全运营管理新模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研究完善电梯保险新模式,加大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试点应用和推广,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使用管理中的更大作用;探索构建长周期电梯使用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具有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
3.持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秋季开学等时段,集中开展电梯安全教育,普及少年儿童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三、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列入本年度重要民生事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动员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积极参与,合理安排进度,明确各相关方责任,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三)注重宣传引导。通过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载体,运用新闻报道、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多角度反映行动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事件,增强公众乘梯信心。
(四)加强协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季度、半年检查评估,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3.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巩固2021年总局“铁拳”行动暨翻新“黑气瓶”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成果,推动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一)确保气瓶产品质量和可追溯性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保障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气瓶制造过程监检,发现燃气气瓶存在未逐只进行水压实验、未逐只设置**性电子识读标志或无法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制造数据信息、未逐只在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等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时,应暂停监检,及时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制造单位在暂停监检期间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已经出厂的气瓶,书面报告签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否则将对失职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问责。
(二)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和报废气瓶去功能化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在2021年年底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实现充装出厂的气瓶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对仍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
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以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加强证后监管,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制售“黑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不能“一罚(款)了之”。
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总局今年将在在山东省烟台市等地开展燃气气瓶质量提升、推广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和延长定期检验周期等燃气气瓶使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三、整治方式
(一)自查自纠。2022年2月–6月,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二)监督检查。2022年7月–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三)依法查办。2022年1月–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各地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1月–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序号 | 项目 | 数据统计时段: 2021.11.1至12.31 | 数据统计时段: 2022.1.1至6.30 | 数据统计时段: 2022.7.1至11.30 | 备注 |
1 | 燃气气瓶制造单位 | 未及时将气瓶制造信息在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平台进行公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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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气瓶未逐只设置**性电子识读标志并实现在线查询/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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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暂停监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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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召回产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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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 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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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建立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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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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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逐瓶购买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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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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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处充装“黑气瓶”报废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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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处购置翻新“黑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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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查处无证充装/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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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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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燃气气瓶检验机构 |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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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查处制售翻新“黑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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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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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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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察机构 | 查处超期未检气瓶/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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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查处翻新“黑气瓶”报废气瓶/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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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取缔非法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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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吊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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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吊销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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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HS资源共享